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个标准: 一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満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三)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要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此外,劳动者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満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