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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満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満3年的;
  (七)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満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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