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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9年下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1999]89号
各区、县劳动和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退职、退养、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等,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为正部级的,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273元;副部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50元;正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32元;副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12元;正处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92元;副处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科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手续的企业退休(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退职、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等,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在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养老金水平低于750元的,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进行调整。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750元的,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高于等于750元低于8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高于等于850元低于9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高于等于950元低于1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10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为解决退休时间较早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上述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前低于63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上述办法执行。
  六、按京合总字[1983]&127;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七、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农转工养老人员,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时,按满10年不满15年的标准执行。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