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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2]17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1]66号)中关于"建立由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共同负担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精神,凡今年以来,转换经营机制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自经劳动部门批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缴纳职工个人待业保险基金.现就收缴该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现行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关系,由各区、县劳动局以及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分别负责收缴所属试点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连同企业应缴待业保险基金一并按季上缴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2、试点企业中,职工个人应缴待业保险基金人数的确定,以1992年核定的企业执行保险人数为准.
  3、市、区、县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向试点企业签发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证明.(式样附后)
  4、依照市劳动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制度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2]83号文)的要求,1992年1月1日以前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从1992年4月1日起缴纳个人待业保险基金.具体缴纳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证明
  缴纳证编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
  实行全员劳动
  合同制时间____年___月
  缴纳个人待业
  保险基金时间____年___月
  季度应缴个人
  待业保险基金
  金        额_________
  发证单位    (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