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人员缴纳统筹退休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劳筹发字[1989]11号 |
|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国营企业中的一些固定工被安置到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中工作,还有一些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兴办了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新办集体企业).这些在企业办三产或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由于仍保留着全民职工身份,根据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还要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这部分职工应作为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的对象,继续参加统筹.为保证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我局同市经委等9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优化劳动组合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88】510号文)中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人员缴纳统筹退休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工作的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人员,主办企业仍要负责继续为其缴纳统筹退休基金.统筹退休基金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应由职工现工作单位上缴给主办单位,也可由主办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与所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新办集体企业协商确定.尚未为上述人员缴纳统筹退休基金的,应自1989年1月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人员的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暂随主办企业按全市统一规定的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执行. 三、为做好1988年度统筹退休基金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凡已为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人员缴纳了统筹退休基金的单位,在报送1988年度决算报表时,要在决算报表下端注明,包含在统筹职工人数和统筹职工工资总额两项指标中的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人员的相关数字. 四、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到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中工作,仍保留原身份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