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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7]市劳险字第265号
已废止
各区、县、局(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精神,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工人,应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为此,市劳动局等八个单位联合发布市劳险字第224号《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未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到各区、县劳动局或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时,必须首先与企业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签订《北京市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凡未签订《协议书》的,不予办理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