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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厂办社的待业青年被招工后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80]市劳资字第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属各局、各高等院校:
  对已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办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厂办社保留招工权的待业青年,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有关工龄及工资待遇等问题,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1979〗265号文和我局〖80〗市劳计字第190号文已经作了规定.为便于执行,现对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1.工龄的起算日期和计算办法:
 (1)生产服务合作社社员,按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京革发〖1979〗2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参加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厂、站、队、组的待业人员,按我局今年七月二十五日〖80〗市劳计字第190号文通知试行的《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待业青年参加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各种生产、生活服务劳动的,可从参加之日起按照实际工作日累计计算工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合作社或组织起来参加生产、服务劳动的待业青年,参照市革委会京革发〖1979〗265号文件规定精神,凡在市革委会〖1979〗265号文件下达之前,即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前参加合作社或组织起来的,都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前参加合作社或组织起来的,都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计算工龄,在此之前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之后入合作社或组织起来的,从被批准入社或组织起来之日起计算工龄.
 (4)参加各单位举办的文化学习班、技术训练班的待业青年,其学习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计算工龄的凭证:
  按上述规定计算工龄时,厂办社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厂、站、队、组的人员,由所在的工厂、商店基层店、工区等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开出的被批准入社时间证明为凭证.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社员和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厂、站、队、组的人员,凡通过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以街道办事处开出的入社或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的时间证明为凭证;不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可由街道生产服务合作社或劳动服务公司,根据本人入社或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的时间开具证明,做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