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天安中医医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意见的通报
| 京劳社医保发[2005]124号 |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陆续接到一些参保单位反映北京天安中医医院存在使用不规范票据以及报销的处方与参保人员取药的处方内容不符等问题。为查证核实,市医保中心对北京天安中医医院进行了多次暗访,发现问题基本属实。 一、主要问题 (一)编造处方,调换药品 市医保中心先后四次对北京天安中医医院进行了暗访,该院医务人员每次都弄虚作假,编造医疗保险处方,将自费药品调换成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在2005年7月的暗访中,医务人员将自费药品“善存片、新乐敦眼药水、钙尔奇D片”在医疗保险处方中编造成“牛黄清心丸、气滞胃痛颗粒、清开灵口服液、柏子养心丸”等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 (二)冒名就医 该院医务人员不查验《医疗保险手册》,非参保人员可以冒用参保人员名义开药。 (三)使用违规票据 北京天安中医医院作为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时应使用计算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该院却使用手工填写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二、处理意见 北京天安中医医院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使用违规票据;医务人员多次弄虚作假、编造处方、调换药品,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款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约定。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特做出如下处理: (一)市医保中心解除与北京天安中医医院签订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对北京天安中医医院处以5000元罚款。 (三)责成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5年9月23日前,完成对北京天安中医医院解除协议的有关工作,并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选择北京天安中医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 (四)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9月23日以后在北京天安中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天安中医医院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保险规定,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形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同时,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理通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