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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规定了,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哪些人员可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年满16周岁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科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残疾人不办理失业登记。

                            北京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外埠城镇户口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使用外省市人员的证明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继续在本市就业的,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失业保险金通过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户口所在地区县以上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到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核定,并办理本单位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3.《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和《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4.《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明细表》。
经社保中心核准后,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统一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在什么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5.移居境外的;
  6.达到退休年龄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9.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