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区各参保单位及社保所:
为做好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申报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朝阳区实际,现对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为避免在年底高峰集中申报医疗费用,减少申报单位排队等待时间,请各单位尽快收集职工在2008年度的医疗费用,提前申报。
二、2008年度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009年1月20日以前进行申报。2009年1月20日之后不再接收2008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请各参保单位在申报医疗费用后的20个工作日内领取申报单据的支付明细,对于尚未领取的2008年6月1日前的支付明细请于11月10日前领取,超出时限的将予以清理。
联系人:平志国、何佳
联系电话:85819368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