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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8]1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申报2008年度医疗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缴费工资(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工作量,经研究,对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期限进行了统一,对申报手续进行了简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申报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08年2月18日至3月28日。届时,参保单位应到参保缴费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方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方式与上年的申报方式相同。
    (二)同时参加医疗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在申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时,可使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相同的材料。
    (三)只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其缴费工资申报方式与上年的申报方式相同。
    三、参保单位在申报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前,拟申报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确认。
    四、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08年度养老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08年度养老与失业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缴费年度的档次确定。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为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提供便利条件。各参保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单位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
    六、新版《四险基数采集软件》可从http://www.bjld.gov.cn下载。

                                     北京市社会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