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何难以调解
案情简介:某纸箱厂职工党某,于2004年12月24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后小腿截肢,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因该厂未支付党某工伤待遇,也没有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党某于2005年7月到仲裁委申诉。要求:1、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此案虽经调解,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仲裁结果:1、纸箱厂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党某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之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伤残津贴,共计29089.43元。2、驳回党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此案并不复杂,双方也都有调解的愿望,但为什么仲裁员在庭前庭后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却未能调解成功呢?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党某认为,自己是五级伤残,属于难以安排工作的范畴,不需工作,企业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纸箱厂认为,该厂能够为党某安排适当的工作,有适合党某的工组岗位,党某不上班却要求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虽未达到推出工作岗位的条件,但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了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是否难以安排工作,是否有适合伤残职工的工作岗位,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来决定的。如果企业确实没有适当的工作岗位安排伤残职工,必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这是企业的责任。国家并没有规定哪些伤残、伤残什么部位。属于难以安排工作的范畴,因此是否难以安排工作,并不是凭伤残职工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本案中,党某错误地认为,是否难以安排工作不应企业说了算,自己达到五级伤残,小腿已截肢,属于难以安排工作的范畴,因此,自己不用上班,纸箱厂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党某对于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是本案件难以调解的重要原因。企业、职工对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导致案件难以调解的情况,是在仲裁案件处理中时常遇到的问题,有的甚至不得不为自己的错误理解而买单。因此,维权的同时,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本案难以调解还有另外一种原因:该纸箱厂与党某都有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的愿望,但该纸箱厂是一家福利性小厂,经济效益不好,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即达7万多元,对该厂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是难以承受的。该厂想降低支付标准,但党某又难以接受,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出现工伤事故,对企业、职工都会造成不小的损失,有的职工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企业应该时刻牢记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以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仲裁结果:1、纸箱厂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党某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之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伤残津贴,共计29089.43元。2、驳回党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此案并不复杂,双方也都有调解的愿望,但为什么仲裁员在庭前庭后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却未能调解成功呢?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党某认为,自己是五级伤残,属于难以安排工作的范畴,不需工作,企业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纸箱厂认为,该厂能够为党某安排适当的工作,有适合党某的工组岗位,党某不上班却要求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虽未达到推出工作岗位的条件,但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了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是否难以安排工作,是否有适合伤残职工的工作岗位,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来决定的。如果企业确实没有适当的工作岗位安排伤残职工,必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这是企业的责任。国家并没有规定哪些伤残、伤残什么部位。属于难以安排工作的范畴,因此是否难以安排工作,并不是凭伤残职工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本案中,党某错误地认为,是否难以安排工作不应企业说了算,自己达到五级伤残,小腿已截肢,属于难以安排工作的范畴,因此,自己不用上班,纸箱厂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党某对于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是本案件难以调解的重要原因。企业、职工对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导致案件难以调解的情况,是在仲裁案件处理中时常遇到的问题,有的甚至不得不为自己的错误理解而买单。因此,维权的同时,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本案难以调解还有另外一种原因:该纸箱厂与党某都有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的愿望,但该纸箱厂是一家福利性小厂,经济效益不好,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即达7万多元,对该厂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是难以承受的。该厂想降低支付标准,但党某又难以接受,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出现工伤事故,对企业、职工都会造成不小的损失,有的职工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企业应该时刻牢记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以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