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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
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做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部发[2006]18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和就业补助资金等规定,现就本市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
    开展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是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外来农民工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关系到本市“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顺利实施,关系到首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市结合实施第二期“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将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市总体培训规划,各部门、用人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奥运窗口行业、奥运场馆建设、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使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应当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全日制、半日制或灵活学制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外来农民工培训的评比考核工作;鼓励企业从农民工中培养优秀的技能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外来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在外省市农村,与本市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北京市与外省市扶贫协作培训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违规用工记录的企业招用的外来农民工,其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五级、四级、三级(即:初级、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政府对承担培训工作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三、培训机构的资质和条件
    (一)为确保培训质量, 我市将选择优质的培训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服务;首批培训机构将从技工学校和区县职业技术学校中认定。
    (二)申请承担培训工作的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学校提供的办学资质、培训能力、培训质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认定(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
    四、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一)鼓励各类企业与定点培训机构紧密协作,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组织、安排本企业生产、技术骨干中的外来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应当主动帮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根据企业提供的外地农民工培训名单与企业签订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协议(简称培训协议,一式四份),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企业岗位技能需求等编制教学计划。
    培训协议应当包括:培训时间、职业(工种)、技术等级、培训人员、培训地点、培训方式等基本内容。
    (二)定点培训机构自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和年度、班级教学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进行教学审核;市培训指导中心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到申报学校。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各定点培训机构制定的年度教学计划汇总后向全市各类企业公布。
    (三)定点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通过教学审核的教学计划实施培训,每个班级的人数不得超过60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中应当增加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常识、卫生防疫和劳动法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内容,课时总量不得低于200课时。培训中应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实操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五、职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400元、取得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500元、取得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600元。
    (二)职业培训补贴由经过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参加培训的外来农民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或更新教学实操设备、购买培训教材、教学耗材等技能培训教学的直接支出。
    (三)外地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的编制。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年按劳动保障部下达的培训任务和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合理确定培训规模,编制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报、批复程序
    (一)每年3月20日、6月20日、10月20日前,定点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本学校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书面申请;
    2、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原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培训学校保存);
    3、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还本人;核对证件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名、核对日期)。
    5、《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6、《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花名册》(见附件2)。
    (上述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报送)
    7、企业按规定为外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
    (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1月10日前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批复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按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等有关规定,将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划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七、监督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审核、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运行安全。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培训机构,追究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其享受外来在职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的资格;对发生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市培训指导中心根据教学安排和教学进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对于培训质量不合格、以及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培训机构,或不能确保鉴定质量、存在违规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取消其培训或开展技能鉴定的资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2、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花名册(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