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
| 京劳社服发[2006]56号 |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为更好地鼓励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的文件精神,现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 2.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3.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认定表 4.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业除外)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地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社保所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三条 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通过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建立诚实守信的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档案、开展信用调查等方式,办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区域称为信用社区。 第四条 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第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保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第六条 信用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辖区内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90%; (二)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全部按规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社保所所长、小额担保贷款经办人员全部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调查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且参加过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能积极推荐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培训,帮助创业人员实现创业。 第七条 信用社区由社保所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认定为信用社区的,核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 第八条 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区县协调小组。区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信用社区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未达到90%的信用社区提出警示,并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保留信用社区资格。整改期过后贷款到期回收率仍未达到90%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收回“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停止办理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后拟再次创建信用社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本金30%的证明; (五)《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六)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社保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入户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及家庭财产等情况; (二)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邻里关系、公共服务性缴费、个人和家庭债务及社会公德情况; (三)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四)经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五)信贷记录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过的借贷、信贷以及信用卡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贷款申请材料和《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推荐到经办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社保所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和贷款前的审查。经办银行在接到推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社保所在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社保所每月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每季度将借款人情况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营场地、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及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报社保所,社保所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对逾期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到期代偿工作,社保所应协助担保机构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及信贷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信用社区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京劳社服发[2005]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自愿参加建立信用社区活动,积极维护信用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做到诚实经营、信守合同、遵纪守法,并对按期归还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做出如下承诺: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保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财政贴息除外); 三、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一)自愿变卖现家庭财产,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自愿承担信用社区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自愿放弃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及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费优惠政策。 承诺人签名: 盖 章: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3: 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认定表 区(县) 年 月 日 社保所名称 所长姓名 社保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社保所人数 社区基本情况 失业人数 已自主创业人数 申请小额贷款人数 已办理小额贷款人数 已办理小额贷款金额 按时归还小额贷款人数 已归还小额贷款金额 已建立信用档案人数 已签订《承诺书》人数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街道 嘞缯颚嵋饧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劳动保障局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局 年 月 日 担保机构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年 月 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 信用档案编号: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年龄 □18—25岁 □26-30岁 □30-45岁 □45-50岁 □50岁以上 婚姻状况 □已婚有子女 □已婚无子女 □未婚 □其他 健康状况 □良好 □一般 □差 最高学历 □博士及以上 □硕士 □本科 □大专 □中专及以下 此前从事时间最长的工作 工作年限 担任 职务 □单位主管 □部门主管 □一般职员 □年利润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业主 □年利润3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业主 □年利润1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业主 技术 职称 □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无 住房情况 □自有产权住房 □租赁公有住房 □其他 信息获取日期 调查人签字 社会保险缴纳 存档机构 存入日期 保险缴纳状态 □正常 □中断 起始缴纳时间 累计缴纳月数 备注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信息获取日期 调查人签字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关系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月收入 姓名 年龄 关系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月收入 姓名 年龄 关系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月收入 姓名 年龄 关系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月收入 信息获取日期 调查人签字 经营状况 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业日期 主营行业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场地性质 □自有 □租赁,租赁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上年度或近两个季度的经营状况:(单位:万元) 总投入资金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信息获取日期 调查人签字 信用记录 个人诚信记录: 1.经营地附近居民对借款人诚信经营情况的评价:□良好 □一般 □较差 2.近半年来有无恶意拖欠公共服务性缴费情况: □有 □无 3.借款人与邻里亲朋有无债务纠纷: □有 □无 4.居委会和居民对借款人社会公德的评价: □良好 □一般 □较差 贷款记录: 1.借款人是否有过个人贷款经历: □未曾贷款 □有贷款,已按时还本付息 □有贷款,尚未还清 □有拖欠记录 2.借款人最近依次贷款是在 年 月,贷款银行 , 贷款金额 (万元),用途:□购房 □购车 □个人消费 □其他 信息获取日期 调查人签字 社会荣誉记录 - 荣誉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1 2 3 4 信息获取日期 调查人签字 特别记录 1.借款人有无吸毒、赌博历史 □有 □无 2.其他影响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设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 - 事由 处理结果 时间 1 2 3 4 信息获取日期 调查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