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现将《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二)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四)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3)。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经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在市或区县职介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第八条 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二)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三)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四)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六)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七)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年度预算批复,按月审核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 社保所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每月10日前,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账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4),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并追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社保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协助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今后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保所应积极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典型。 第十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向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推介创业项目,加强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组织专家开展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单位提供的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2〕5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对2006年4月30日前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但未到期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的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仅限于本《办法》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注: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附件2: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编号: 姓 名 社会保障号 性 别 年 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求职证号 再就业优惠证号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号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场地性质 □自有 □租赁,租赁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经营项目 近期经营状况:(单位:万元) 总投入资金 销售收入 利 润 税 金 是否申请了小额担保贷款 □是 □否 贷款金额 贷款银行 调查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补助20%,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补助1.5%,个人缴纳0.5%。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补助6%,个人缴纳1%。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该同志于__年__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__年__月起享受最长_个月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所意见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请示文号: 批复文号: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保所各一份,存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档案中一份。 附件3: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社会保障号: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经__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存放在__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乙方同意按规定标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按月自_年_月起给予乙方共_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五、乙方自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每年4月5日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通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六、乙方在享受甲方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进行检查,发现乙方有歇业、停业或转租他人经营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甲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乙方有权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诉,并要求予以补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解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编号: 姓 名 社会保障号 性 别 年 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失业时间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居住地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协议书时间 年 月 日 该同志于__年_月至__年_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_年零_个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___。 停止补贴原因: □1.未按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2.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3.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4.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5.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6.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7.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街道社保所意见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区县劳动保障局、街道社保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各一份,停止补贴后由社保所填写补贴期限后,存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档案中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