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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困难集体企业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7]8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 总公司 )、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
    为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在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城乡群众生活困难的通知》(京办发【1996】39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困难集体企业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和停产整顿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困难集体企业)及其下岗待工人员适用本通知。
    二、困难集体企业中的下岗待工人员在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按程序向市劳动局借支。
    三、基本生活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保证优先发放失业职工生活救济金的前提下予以借支。
    四、企业借支生活费报批程序
  (一)困难集体企业借支生活费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或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中央、部队企业报所辖区(县)劳动局 。区(县)劳动局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无误后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
  (二)市劳动局调查核实后,以批复的形式通知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接到批复后,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借款手续,同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接到批复后,通知企业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三)困难集体企业为职工借支的基本生活费,借款期限为一年 ,期满后由企业归还 ,无力归还的由担保单位偿还。如企业在借款期内出现兼(合)并、出售、转让、破产
情况,在办理手续前须通知市、区(县)劳动局,并归还借支的生活费。
  (四)停产整顿企业在整顿期满后,要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局,其内容包括:整顿方案落实情况,整顿效果及职工分流安置情况。
    五、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借支生活费须持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一)停产整顿企业
    1、企业借支生活费申请;
    2、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为企业借支生活费的申请;
    3、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同意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批复;
    4、中央各部委、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同意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批复;
    5、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其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原因停产整顿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分流安置职工的措施,扭亏为盈和还债的措施;
    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及其《下岗待工证》;
    7、困难集体企业申请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表(样式附后);
    8、企业向财政、税务部门上报的《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9、《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二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和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据。
  (二)停产半停产企业
   1、企业借支生活费申请;
   2、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为企业借支生活费的申请;
   3、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及其《下岗待工证》;
   4、困难集体企业申请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表(样式附后);
   5、企业向财政、税务部门上报的《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6、《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二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和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据。
    六、企业借支生活费申请应包括:借支单位欠薪、欠生活费的期限及数额;工资预留户建立情况;有无销货回笼款和其它收入;扭亏增盈、分流安置职工的措施;担保单位的经济状况。 
    七、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借支生活费的申请应包括: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采取的措施;在人财物上对企业的帮助;本次解决不了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的原因;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及企业今后发展的计划。
    八、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如实填报《停工半停工企业月报表》。
    九、从1997年1月起,企业借支累计时间达到12个月的一般不再予以借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借支生活费:
  (一)当年未参加全市失业保险费核定的;
  (二)本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三)未领取下岗待工证的人员;
  (四)从事有收入活动以及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安置的下岗待工人员;
  (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其它不得借支生活费的人员。
    十一、困难集体企业要认真反映企业情况,如实填报借支数额,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市劳动局停止借支生活费。
    十二、本通知印发后,市劳动局《关于停产整顿企业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310号 )和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借支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3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困难集体企业申请借支基本生活费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