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京房资中心字第09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加强个人贷款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存人的利益,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前六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条款中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按批准后的比例、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住房公积金部分或预缴申请贷款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二、缓缴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予发放个人贷款。
三、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和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的居民申请个人贷款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如借款人需与其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其家庭月收入,则需出具其共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开具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分中心在办理个人贷款转出时,须向借款人出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办理个人贷款转入的分中心须要求借款出具《转移单》。
六、各分中心应及时开具有关证明文件,对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个人贷款,分中心不得拒绝发放。
七、本通知自下发招待。此前下发的个人贷款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1年11月16日
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加强个人贷款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存人的利益,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前六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条款中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按批准后的比例、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住房公积金部分或预缴申请贷款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二、缓缴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予发放个人贷款。
三、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和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的居民申请个人贷款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如借款人需与其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其家庭月收入,则需出具其共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开具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分中心在办理个人贷款转出时,须向借款人出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办理个人贷款转入的分中心须要求借款出具《转移单》。
六、各分中心应及时开具有关证明文件,对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个人贷款,分中心不得拒绝发放。
七、本通知自下发招待。此前下发的个人贷款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1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