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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经[2000]84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改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将200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二、2000年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8%,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0%。
  三、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缴存比例已高于8%的,可维持原缴存比例,但高于8%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支成本或使用财政资金。
  四、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资格认定等事项仍按《关于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  1998  546 号)规定执行。
  以后年度如无新的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调整,特此通知。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