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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2]1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全市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函复,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及统一的科目编号进行会计核算。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期一致,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调整。
  三、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及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电算化管理,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各级经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经办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和提供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二)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
(三)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3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法人代表、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人员和编报人员签名并盖章。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1.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略)
      2.会计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3.会计核算举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