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 京劳社农发[2006]75号 |
| 各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 附件2 计算公式 附件3 缴费测算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 为促进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各类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农保基金 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二)调剂金:农保基金增值收益扣除应记入个人账户利息以后的剩余部分,其他可并入农保基金的资金。 三、保费缴纳 农保缴费,原则上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一)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区县缴费的具体规定,参照缴费测算表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二)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年缴纳,也可趸缴。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测算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数额达不到当年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保人可在领取前一次性补足保险费。 四、财政补贴 各级财政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县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参保人员进行补贴,补贴资金列入预算。 (一)市财政部门通过市与区县分税制管理体制,按照山区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35元、平原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二)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 (三)区县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确定不同的财政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对农村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难残疾人的补贴标准。 (四)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调整。 (五)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列支科目为:2006年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其他”款;2007年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五、个人账户 各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农保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组成。 (二)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给付 养老金一般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200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领取标准不低于缴费当期按测算表测算的标准。 (二)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七、待遇调整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待遇调整储备金的规模等因素,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区县待遇调整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已领取养老金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各区县可给予适当补贴。 八、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一)参保人迁居外省市,迁入地已建立农保制度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度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区县的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整建制农转居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补缴资金。转居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人转为城镇居民后退保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只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集体补助是否退给集体由区县政府确定。 (五)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建立农保个人账户。按照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九、其它 (一)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小城镇户籍人员是否参加本保险由区县政府确定。 ( 二)因特殊原因超过缴费年龄,集体和个人具有缴费能力,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自愿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应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女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女54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超过60周岁的男、女人员,按照男59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三)2004年7月1日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人员,养老金计发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计算公式 一、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公式 (一)原提取管理服务费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积累总额=[∑ ∑ Rjp(1+ -----ij )∏(1+ik)(1+----in) j=1 p=1 12 k=j+1 12 m-1 m-p-1 +∑ Rnp(1+------in)](1-a) p=1 12 (二)不提取管理服务费后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积累总额=[∑ ∑ Rjp(1+ -----ij )∏(1+ik)(1+----in) j=1 p=1 12 k=j+1 12 m-1 m-p-1 +∑ Rnp(1+------in)] p=1 12 其中:n为缴费积累年数;i为计息利率;p为缴纳保险费的月份;j为缴纳保险费的年份;k为缴纳保险费的次年;R为缴纳的保险费;m为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a为提取管理服务费的比例;Rjp为第j年第p月缴纳的保险费额;ij为第j年的计息利率;in为第n年的计息利率。 二、月领取养老金计算公式 (一)计发利率为5% 60周岁领取,月领取养老金=0.006754475*积累总额 55周岁领取,月领取养老金=0.005503577*积累总额 (二)计发利率为8.8% 60周岁领取,月领取养老金=0.008631526*积累总额 55周岁领取,月领取养老金=0.007871541*积累总额 50周岁领取,月领取养老金=0.007441758*积累总额 附件3 缴费测算表 月领取标准为1元分年龄缴费表 60岁领取缴费情况表 55岁领取缴费情况表 参保年龄 一次性 每年缴 一次性 每年缴 16 51.20 1.90 71.10 2.85 17 52.50 2.00 72.90 2.95 18 53.80 2.05 74.70 3.05 19 55.15 2.15 76.60 3.20 20 56.55 2.20 78.50 3.35 21 57.95 2.30 80.45 3.50 22 59.40 2.40 82.45 3.65 23 60.90 2.50 84.50 3.80 24 62.40 2.60 86.65 3.95 25 63.95 2.70 88.80 4.15 26 65.55 2.85 91.00 4.35 27 67.20 2.95 93.30 4.60 28 68.90 3.10 95.65 4.80 29 70.60 3.25 98.00 5.05 30 72.35 3.40 100.45 5.35 31 74.15 3.55 103.00 5.65 32 76.05 3.75 105.55 5.95 33 77.95 3.95 108.20 6.30 34 79.85 4.15 110.90 6.70 35 81.85 4.35 113.65 7.15 36 83.90 4.60 116.50 7.60 37 86.00 4.85 119.40 8.15 38 88.15 5.15 122.40 8.75 39 90.35 5.45 125.45 9.40 40 92.60 5.80 128.60 10.15 41 94.95 6.20 131.80 11.00 42 97.30 6.65 135.10 12.00 43 99.75 7.10 138.50 13.20 44 102.25 7.65 141.95 14.60 45 104.80 8.30 145.50 16.25 46 107.40 9.00 149.15 18.30 47 110.10 9.80 152.85 20.80 48 112.85 10.75 156.70 24.10 49 115.65 11.90 160.60 28.45 50 118.55 13.25 164.60 34.60 51 121.50 14.90 168.70 43.75 52 124.55 16.95 172.95 59.10 53 127.65 19.65 177.25 89.75 54 130.85 23.20 181.70 181.70 55 134.15 28.20 56 137.50 35.65 57 140.90 48.15 58 144.45 73.15 59 148.05 148.05 注:缴费标准为上表参保年龄和领取年龄对应的每年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乘以预期领取标准。 如:某人在40周岁时参保到60岁时预期领取100元,若一次性缴费则需要缴费100*92.60=9260元,若实行年缴费则需要每年缴费100*5.80=5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