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单位信息整合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3]3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代办机构:
当前,全市人民正在“万众一心,团结一致”进行抗击“非典”的行动,各行各业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一方面抗击“非典”,一方面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关于做好统一单位征缴地和整理个人信息数据库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2]76号)及《关于市中心代办机构统一征缴地期间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3] 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单位信息整合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在做单位信息的整合工作时,由于需要与基层单位核实相关情况,为避免人员过多集中办公,减少感染“非典”的可能,保护工作人员及经办人员的身体健康,各单位可采用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方式进行联系核对,确须接触基层单位办事人员的,可要求其分期、分批前来办理。
二、对于市社保中心委托的社保代办机构,其下属单位有失业或工伤保险在区(县)参统的,代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区(县)经办机构的单位信息整合工作,同时,做好相关单位级次的整合工作。
三、单位信息整合工作是“统一征缴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统一征缴地”又是“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前提,因此,此项工作质量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关系到“统一征缴、一单托收”改革的成败。为此,市社保中心将对此项工作建立奖励机制并成立单位信息整合工作验收小组、制订了单位信息整合的具体实施办法(附后)及验收标准。
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数据整合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并设专人与市社保中心保持联系。
五、全市数据整合验收工作在2003年7月底进行,数据整合验收标准为单位信息整合的具体实施办法中的实现目标。验收前,区(县)经办机构先向市社保中心提供数据整合自查报告,市社保中心依据自查报告对该区(县)单位信息整合数据进行验收。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三险数据转入新系统时,市社保中心对其进行二次验收。
附件:1.“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单位信息整合实施办法
2.区(县)单位信息整合情况自查报告
3.单位信息整合情况验收报告
附件一:
“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单位信息整合实施办法
一、数据整合范围
三险单位数据整合的范围包括本区(县)内部和全市范围内两层含义:
1.在本区(县)内部进行单位数据整合的范围包括本区(县)辖区内参加三险的全部参保单位,其中包括缴费状态是终止的参保单位;
2.本区(县)与全市其他区(县)之间进行单位数据整合的范围是指缴费状态是正常的参保单位。
二、数据整合目标
目标一:对于同一参保单位在本区(县)内部三险中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
1.本区(县)内部同一参保单位在三险中的单位代码一致且唯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一致且唯一;同一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三险之间保持唯一的对应关系;
2.本区(县)内参加三险的全部单位在本区(县)登记库中都应保存有登记信息。
目标二: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
1.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代码一致且唯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一致且唯一;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单位代码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三险之间保持唯一的对应关系;
2.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三险在全市范围内的参保地应保持统一。
即:如果某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属于市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管理,那么该单位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应在所属区(县)统一参保;而对于非代办管理的参保单位则其三险均应在所属区(县)统一参保。
目标三: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单位参统组织形式保持完全一致。
具体要求同目标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某参保单位在市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那么也要求其三险的单位参统组织形式完全一致。
三、数据整合注意事项
1.对于本区(县)内的特殊单位,例如职介中心、街道社保所、中心直管下放的单位等,都必须在本区(县)的登记库中保存有登记信息。
2.上述数据整合目标必须逐步实现。在进行数据整合时应按目标顺序分步完成,即完成第一目标后再进行第二目标的数据整合。
四、数据整合检测内容及处理方法
4.1本区(县)内部同一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目标一)执行程序:QX_CHECK_1.SQL命令,可列出以下检测内容信息。
4.1.1 检测内容:
a)对于养老保险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检测:
i.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唯一的参保单位。
ii.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为空的参保单位。
iii.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而在登记库中不存在的参保单位。
iv.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长度不等于12位的参保单位。
b) 对于失业保险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检测
i. 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唯一的参保单位。
ii. 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为空的参保单位。
iii. 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登记证库中不存在的参保单位。
iv.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长度不等于12位的参保单位。
c) 对于工伤保险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检测
i. 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唯一的参保单位。
ii.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为空的参保单位。
iii.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登记证库中不存在的参保单位。
iv.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长度不等于12位的参保单位。
v.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二级子公司与独立单位之间单位代码重复的参保单位。
d)对于三险单位信息库之间,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相同,但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同的检测。
e)对于三险单位信息库之间,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相同,但是单位代码不同的检测。
4.1.2 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法:
各区(县)应根据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对于上述问题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此次提供的“全市信息查询”程序模块可提供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本区(县)或全市范围内的登记库和三险单位信息库中进行查询的功能,如果查询到该单位确在本区(县)参保,但在本区(县)登记库中无登记信息,即可通过此程序模块将该单位在其他区(县)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信息复制到本地登记库中(或直接在单位登记程序中通过“录入登记证”模块录入该单位的登记证)。
2.与参保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其实际情况修改该单位在三险中错误的单位代码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3.对于经查询、核实确实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其所属区(县)应对该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4.全市范围内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三险中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目标二),执行程序:QX _CHECK_2.SQL命令,可列出以下检测内容信息。
4.2.1检测内容:
1.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代码一致且唯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一致且唯一;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单位代码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三险之间保持唯一的对应关系;
2.同一参保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三险参保地统一。
4.2.2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法:
1.如果同一参保单位的三险参保地不统一,那么应按照《京社保发[2002]》76号文》的要求并结合参保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险种的单位跨区转移。
2.如果问题仅涉及修改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或复制(录入)登记信息,那么具体处理方法参见4.1.2。
4.3 全市范围内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单位参统组织形式完全一致(目标三)执行程序:QX_CHECK _3.SQL命令,可列出以下检测内容信息。
4.3.1检测内容:
检测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参统组织形式不一致的参保单位。
4.3.2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法:
按照《京社保发[2002]76号文》的要求执行。
5.数据整合操作方法
为确保三险统一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数据转换工作能够按计划完成,我们在各区(县)已使用的数据整合程序(已下发)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在全市范围内查询登记库信息和三险单位信息的“全市信息查询”功能模块和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以及单位登记程序中增加的录入社保登记证的“录入登记证”程序模块以方便各区(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l.由各区(县)计算机人员负责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的具体操作,要求计算机人员严格依照数据整合目标顺序分步骤执行相应的检测命令和生成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业务人员;
2.由业务人员依据参保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数据整合程序及全市查询功能模块对检测结果逐个进行核对并完成必要的修改;
3.业务人员经过核对、修改后认为相对应的数据整合工作已完成,计算机人员应再次执行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以检验数据整合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4.通过反复检测、核对、修改、检验的过程,各区(县)在7月底之前根据自身确认完成的数据整合结果填写《三险单位数据整合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社保中心。
说明:
1.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是依据数据整合目标及详细内容的要求进行检测查询的一组SQL命令,按照数据整合详细内容的顺序提供检测结果。
2.“全市信息查询”功能模块是已下发的数据整合程序的补充功能,可提供本区(县)及全市范围内的登记库信息和三险单位信息的查询功能,并可通过该模块将参保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登记信息复制到本区(县)的登记库中。
3.“录入登记证”程序模块是单位登记程序的新增功能,为各区(县)提供登记证录入功能。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代办机构:
当前,全市人民正在“万众一心,团结一致”进行抗击“非典”的行动,各行各业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一方面抗击“非典”,一方面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关于做好统一单位征缴地和整理个人信息数据库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2]76号)及《关于市中心代办机构统一征缴地期间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3] 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单位信息整合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在做单位信息的整合工作时,由于需要与基层单位核实相关情况,为避免人员过多集中办公,减少感染“非典”的可能,保护工作人员及经办人员的身体健康,各单位可采用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方式进行联系核对,确须接触基层单位办事人员的,可要求其分期、分批前来办理。
二、对于市社保中心委托的社保代办机构,其下属单位有失业或工伤保险在区(县)参统的,代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区(县)经办机构的单位信息整合工作,同时,做好相关单位级次的整合工作。
三、单位信息整合工作是“统一征缴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统一征缴地”又是“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前提,因此,此项工作质量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关系到“统一征缴、一单托收”改革的成败。为此,市社保中心将对此项工作建立奖励机制并成立单位信息整合工作验收小组、制订了单位信息整合的具体实施办法(附后)及验收标准。
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数据整合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并设专人与市社保中心保持联系。
五、全市数据整合验收工作在2003年7月底进行,数据整合验收标准为单位信息整合的具体实施办法中的实现目标。验收前,区(县)经办机构先向市社保中心提供数据整合自查报告,市社保中心依据自查报告对该区(县)单位信息整合数据进行验收。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三险数据转入新系统时,市社保中心对其进行二次验收。
附件:1.“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单位信息整合实施办法
2.区(县)单位信息整合情况自查报告
3.单位信息整合情况验收报告
附件一:
“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单位信息整合实施办法
一、数据整合范围
三险单位数据整合的范围包括本区(县)内部和全市范围内两层含义:
1.在本区(县)内部进行单位数据整合的范围包括本区(县)辖区内参加三险的全部参保单位,其中包括缴费状态是终止的参保单位;
2.本区(县)与全市其他区(县)之间进行单位数据整合的范围是指缴费状态是正常的参保单位。
二、数据整合目标
目标一:对于同一参保单位在本区(县)内部三险中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
1.本区(县)内部同一参保单位在三险中的单位代码一致且唯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一致且唯一;同一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三险之间保持唯一的对应关系;
2.本区(县)内参加三险的全部单位在本区(县)登记库中都应保存有登记信息。
目标二: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
1.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代码一致且唯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一致且唯一;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单位代码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三险之间保持唯一的对应关系;
2.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三险在全市范围内的参保地应保持统一。
即:如果某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属于市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管理,那么该单位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应在所属区(县)统一参保;而对于非代办管理的参保单位则其三险均应在所属区(县)统一参保。
目标三: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单位参统组织形式保持完全一致。
具体要求同目标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某参保单位在市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那么也要求其三险的单位参统组织形式完全一致。
三、数据整合注意事项
1.对于本区(县)内的特殊单位,例如职介中心、街道社保所、中心直管下放的单位等,都必须在本区(县)的登记库中保存有登记信息。
2.上述数据整合目标必须逐步实现。在进行数据整合时应按目标顺序分步完成,即完成第一目标后再进行第二目标的数据整合。
四、数据整合检测内容及处理方法
4.1本区(县)内部同一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目标一)执行程序:QX_CHECK_1.SQL命令,可列出以下检测内容信息。
4.1.1 检测内容:
a)对于养老保险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检测:
i.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唯一的参保单位。
ii.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为空的参保单位。
iii.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而在登记库中不存在的参保单位。
iv. 检测养老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长度不等于12位的参保单位。
b) 对于失业保险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检测
i. 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唯一的参保单位。
ii. 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为空的参保单位。
iii. 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登记证库中不存在的参保单位。
iv.检测失业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长度不等于12位的参保单位。
c) 对于工伤保险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检测
i. 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唯一的参保单位。
ii.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为空的参保单位。
iii.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登记证库中不存在的参保单位。
iv.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长度不等于12位的参保单位。
v.检测工伤单位信息库中,二级子公司与独立单位之间单位代码重复的参保单位。
d)对于三险单位信息库之间,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相同,但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不同的检测。
e)对于三险单位信息库之间,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相同,但是单位代码不同的检测。
4.1.2 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法:
各区(县)应根据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对于上述问题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此次提供的“全市信息查询”程序模块可提供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本区(县)或全市范围内的登记库和三险单位信息库中进行查询的功能,如果查询到该单位确在本区(县)参保,但在本区(县)登记库中无登记信息,即可通过此程序模块将该单位在其他区(县)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信息复制到本地登记库中(或直接在单位登记程序中通过“录入登记证”模块录入该单位的登记证)。
2.与参保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其实际情况修改该单位在三险中错误的单位代码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3.对于经查询、核实确实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其所属区(县)应对该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4.全市范围内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三险中的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的整合(目标二),执行程序:QX _CHECK_2.SQL命令,可列出以下检测内容信息。
4.2.1检测内容:
1.同一正常缴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代码一致且唯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一致且唯一;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单位代码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在三险之间保持唯一的对应关系;
2.同一参保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三险参保地统一。
4.2.2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法:
1.如果同一参保单位的三险参保地不统一,那么应按照《京社保发[2002]》76号文》的要求并结合参保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险种的单位跨区转移。
2.如果问题仅涉及修改单位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或复制(录入)登记信息,那么具体处理方法参见4.1.2。
4.3 全市范围内同一正常缴费单位的单位参统组织形式完全一致(目标三)执行程序:QX_CHECK _3.SQL命令,可列出以下检测内容信息。
4.3.1检测内容:
检测在全市范围内三险中的单位参统组织形式不一致的参保单位。
4.3.2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法:
按照《京社保发[2002]76号文》的要求执行。
5.数据整合操作方法
为确保三险统一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数据转换工作能够按计划完成,我们在各区(县)已使用的数据整合程序(已下发)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在全市范围内查询登记库信息和三险单位信息的“全市信息查询”功能模块和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以及单位登记程序中增加的录入社保登记证的“录入登记证”程序模块以方便各区(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l.由各区(县)计算机人员负责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的具体操作,要求计算机人员严格依照数据整合目标顺序分步骤执行相应的检测命令和生成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业务人员;
2.由业务人员依据参保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数据整合程序及全市查询功能模块对检测结果逐个进行核对并完成必要的修改;
3.业务人员经过核对、修改后认为相对应的数据整合工作已完成,计算机人员应再次执行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以检验数据整合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4.通过反复检测、核对、修改、检验的过程,各区(县)在7月底之前根据自身确认完成的数据整合结果填写《三险单位数据整合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社保中心。
说明:
1.单位数据整合检测程序(SQL命令)是依据数据整合目标及详细内容的要求进行检测查询的一组SQL命令,按照数据整合详细内容的顺序提供检测结果。
2.“全市信息查询”功能模块是已下发的数据整合程序的补充功能,可提供本区(县)及全市范围内的登记库信息和三险单位信息的查询功能,并可通过该模块将参保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登记信息复制到本区(县)的登记库中。
3.“录入登记证”程序模块是单位登记程序的新增功能,为各区(县)提供登记证录入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