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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市中心代办机构统一征缴地期间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3]4号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各代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中心管理的市属及行业代办机构“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实现模式将为: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基金收缴在代办机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支付按现行渠道。工伤保险的支付在区(县)经办机构。为实现此目标,工伤、失业保险已在北京地区参加统筹的,过渡期间首先要由区(县)完成失业及工伤保险的征缴统一工作。具体内容及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统地、参统形式应统一:代办机构下属单位的工伤、失业保险应在同一区(县)以相同的参统形式参统。
  1.统一征缴地工作由代办机构负责与相关区(县)经办机构联系合作完成,区(县)经办机构在进行统一单位征缴地的核对工作时,对经核对为市中心代办机构单位的,按京社保发[2002]76号文规定进度及步骤要求,及时完成“一单托收”前的单位统一征缴地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工作。
  2.工伤、失业保险不在同一区(县)参统的,应在同一区(县)参统。
  3.工伤、失业保险在同一区(县)以不同形式参统的,要以同一形式参统。如:一个险种是独立形式参统,另一个险种是二级公司形式参统,则应将二级公司拆分,二级下属各单位分别以独立形式在同一地参统;或者两个险种以二级公司形式集中在同一区(县)参统。
  4.按统一单位征缴地的原则要求,三项保险单位的共有信息应当一致(如单位代码、登记证号码等信息)。
  5.养老、失业保险在市社保中心参加统筹而工伤保险在区(县)经办机构参统的,在区(县)社保中心参统的工伤保险可不做变化,继续在原区(县)社保中心参统,待市中心代办机构进入“一单托收”的新系统时,三项保险再进行数据库的合并,但三项保险的单位共有信息应当一致。
  6.市中心代办机构统一单位征缴地的工作与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同步进行,具体实施时间与步骤执行京社保发 [2002]76号文规定。
  7.对于有市中心代办机构所属单位在本地参统的区(县)经办机构,按上述要求做好转出单位的单位减少、月报减少或转入单位的增加、月报增加。做到同一单位统一征缴地时,参保险种要连续,业务、财务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二、新旧系统衔接时的操作要求
  1.区(县)经办机构进入新系统时,已建立完善失业保险个人信息库的,以失业保险的个人信息为准,建立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信息库;未建立完善失业保险个人信息库的,以市中心代办机构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库为准,建立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信息库。
新系统的个人信息库中数据不完整的,可按新系统操作要求进行完善。
  2.市中心代办机构进入新系统时,通过对三个险种个人信息库的比对,个人信息库应为三个险种个人信息库的合并。
  3.市中心代办机构进入新系统后,区(县)经办机构停止对市中心代办机构单位的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
  三、为了尽快满足“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工作的需要,各代办机构应对现有在职职工数据库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进行完善,要求达到时点状态。
  四、对于现有代办机构需要进行属地管理的,将在市社保中心总体协调下,实行属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