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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7]13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97号)精神,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中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职、养)的人员,从1997年6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缴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调整增加的退休费及时、 足额发到退休职工手中,6月份增调的退休费用单独汇总下拨,不进入当月月报。从7月份起增调的退休费用按规定进入月报缴拨。 
  二、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1997年度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表》和《1997年度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汇总表》, 表样附后)及审核汇总程序软盘。 各基层企业及汇总单位将6月份增调的退休金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填报,区县、局总公司按所有制性质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6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于6月18日前将增调的退休金拨到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劳动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上。
  三、《审核表》和《汇总表》只填6月份的调整数。如有人员遗漏,须重新逐级填报遗漏人员的《审核表》和《汇总表》,单独拨付。(12栏中填按有关规定从1997年1月至6月调整增加的金额汇总数;人数合计栏填6月的汇总人数)。
  四、 七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进入当月统筹月报,各报表单位在填报月报时, 须按规定将七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填入月报表第34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现行月报缴拨程序,基层企业于8月5日前上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汇总后,于8月10日前上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五、凡经市劳动局批准离休费用由统筹支付的企业,其离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六、街道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 城镇临时工和其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由街道(镇)办事处劳动科或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各街道(镇)劳动科应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填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登记卡》“退休费用变动情况”栏内。
  七、从七月份起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填入当月月报表第34栏“调整机制增加额”栏中(不含六月份增调数),此栏数只能等于或小于《汇总表》第十七栏金额合计数减去第十二栏金额数的六分之五。根据现行月报填报规定,自1997年12月起调整机制增加金额分别并入当月月报的第27、28、29栏中。
  八、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 应立即组织所属基层企业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 认真做好调整、拨付基本养老金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保证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时、 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1997年度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表(略)1997年度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