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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范围(锅炉部分)
一、监察范围内的锅炉
1、蒸汽锅炉: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水容量小于30L的除外)
2、热水锅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⑴额定热功率≥0.1MW(100KW)
⑵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
3、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4、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二、不在监察范围内的锅炉
1、 原子能锅炉
2、 壁挂式热水器
3、 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非承压设备
4、符合GB/T16154-1966标准、采用夹套式结构的民用水暖煤炉
5、符合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
6、船舶、机车上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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